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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浠水城区禁放烟花限放爆竹的通告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09-21    文字:【】【】【

      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依据浠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县城区内禁放烟花限放爆竹的决议,经报浠水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浠水城镇规划区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2022年1月31日零时至2月3日24时(腊月二十九零时至正月初三二十四时);

      具体范围为:城区15个社区和6个行政村(窑湖村、张坳口村、河东街村、洪山村、人形地村、芦河村)所管辖的部分区域。

      东界线为:四级电站——河东街——闻一多大道河东街桥——双桥南路博文学校;

      4.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区域,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5.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疗养院、敬老院以及教学、科研等场所;

      违反禁限鞭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

      1、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2、对违反禁限鞭规定,不听劝阻,仍燃放烟花爆竹和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或由此引发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查处外,县纪委监察部门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4、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烟花药为原料制成的,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并以光、色、烟、雾等视觉效果为主的烟花。主要包括:喷花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以及架子烟花和组合烟花。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遵守禁鞭规定,不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劝阻、制止、举报违反禁鞭规定行为,举报电线,举报一经查证属实,由县禁鞭办对直接举报人给予奖励100元至500元。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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