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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春节最让人担心的事——关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6-18    文字:【】【】【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一直以来,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国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借此表达对辞旧迎新的庆祝。然而须知烟花爆竹因其易燃易爆的特性而具有危险性,使用燃放时风险隐患较高,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的归属通常就成为一大难题。接下来一起看看以下这个真实案例。

      2012年2月6日,张某在王某处购买两箱礼花炮(该礼花炮系某炮厂生产,某公司负责区域销售)。在购买过程中,王某对该烟花燃放方法及注意事项向张某做了具体说明并予以演示。当晚,张某燃放所购烟花时,不慎被烟花喷射出的一颗礼花弹击中眼部,而后礼花弹地面反弹发生二次爆炸,最终致张某右眼、面部受伤。

      张某认为其购买的烟花存在无生产日期、无点火引线等产品缺陷,故诉至法院向某炮厂、某公司和王某提出索赔。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张某所购烟花不存在产品缺陷,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索赔人身损害所致经济损失(350194.18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予以改判。由被告某炮厂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某公司与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在燃放被告某炮厂生产的礼花炮时,由于该礼花炮属于缺陷产品(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未安装主引火线),致使原告张某受到伤害。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被告某公司和王某具有合法销售资质,为合法销售(零售)烟花爆竹,不存在非法销售的事实。有货物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出售给原告张某的礼花炮来源正规合法。

      其次,被告王某在销售时已尽到充分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若向原告张某赔偿后,对某炮厂享有追偿权。

      被告某炮厂的礼花炮箱体明确载明燃放规程、燃放说明、警示语、点火引线等警示说明。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在购买和燃放花炮期间,应检查礼花炮并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但其“不知道有点火引线”,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失的造成应承担次要责任。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品,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的过程中若有不当,很可能对燃放者、观赏者造成人身伤害。因此我们国家对其进行严格的事前管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事后处罚。

      当春节假期来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进入高峰期,这也是隐患事故高发期。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依法依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生产者、运输者及销售者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条例,办理配备合法资质,并严格落实保障生产安全、运输安全、经营安全。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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