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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br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2-04    文字:【】【】【

      为加强江津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人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江津区珞璜镇、支坪镇、鼎山街道、双福街道位于重庆市绕城高速以内的区域(附示意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1.几江半岛区域:从东阳光码头沿码头公路至双宝加油站沿宝鼎路至裕民路(原化肥厂内道路)至滨江路东段以北的区域;滨江路东段裕民路口至绕城高速外环江津长江大桥下区域(含长江沿线.德感、圣泉街道区域:沿德感工业园平溪路至平溪河至重庆江增厂区至德临路至津马大道至西江大道沿规划道路至松林路延伸至绕城高速以南的区域(含长江沿线.双福街道区域:沿津马大道、九江大道两侧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有关规定可常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三、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组织大型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实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供销、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线(江津区燃放办)。

      七、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江津府发〔2018〕3号同时作废。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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