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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普法】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12-21    文字:【】【】【

      2020年6月期间,刘某承接了方某的房屋装修工程,在装修过程中因搭建的小院屋顶散水不合格,导致雨水无法正常排出,造成方某房屋内多处被雨水浸泡。后经双方调解,刘某同意赔偿方某经济损失10000元。此款方某多次向刘某讨要,在2021年5月30日刘某仅给付5000元,关于余款5000元,2021年7月26日,刘某向方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

      该款经方某催要,刘某未予支付。故方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刘某赔偿房屋损失5000元。

      本案中,方某针对其诉请提交了欠条并就欠款形成的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据此确认刘某欠方某赔偿款5000元的事实。该款刘某应及时足额支付给方某,但其至今未付,有违诚信,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并向方某支付赔偿款5000元。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方某赔偿款5000元。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就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该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七条,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为诚实信用的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诺言,不诈不欺。

      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

      行使民事权利应采取善意的方式,不得滥用权力,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履行民事义务也应以诚信为本,守信用重承诺;

      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人而不信,不知其可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而不立”等论述。在今天,诚信原则仍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它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对法院裁判民事纠纷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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