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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丨事关海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12-17    文字:【】【】【

      2.按照《乌海市海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海南政办发[2020]25号)文件要求,海南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拉僧仲街道办事处辖区、拉僧庙镇。可办理范围:西卓子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公乌素镇、巴音陶亥镇的烟花爆竹零售长期许可。

      4.零售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应急处置措施;

      5.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一年期);

      6.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新申请许可经营单位无需提供);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以及半地下室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同。

      (6)当烟花爆竹零售店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7)烟花爆竹零售店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床铺。

      (1)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米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平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烟花爆竹零售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5)烟花爆竹零售店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所有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基本安全知识,并经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到海南区应急管理局登记报名信息。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危化室,科室负责人:张晓翌,业务受理人:付凯、刘中山,联系电话。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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