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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泗阳公安依法查处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10-15    文字:【】【】【

      10月6日18时许,泗阳县公安局无人机巡逻小组在巡逻至罗马都市时,发现市民谷某某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谷某某作出处罚。

      10月6日10时许,泗阳县公安局无人机巡逻小组巡逻至亚朵酒店时,发现市民吴某某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某作出处罚。

      10月5日11时许,泗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新港湾花园西门时,发现市民唐某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唐某作出处罚。

      10月3日12时许,泗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巡逻至上海城南门时,发现市民东某正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东某作出处罚。

      10月3日10时许,泗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东方名苑时,发现两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民警依法当场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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