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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实现双赢雅安中院成功调解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2-10-12    文字:【】【】【

      热播剧《底线》中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温度,既不能逾越尺度追寻温度,也不能困于尺度而失了温度。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是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式,人民法院不仅仅要定分止争,更重要的是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近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农业公司租赁土地经营猕猴桃产业但未支付租金引发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既保住了近200亩长势良好的猕猴桃不被铲除,使农业公司能继续经营,也解决了出租人收取租金的难题,为双方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5年3月30日,某镇政府与四川A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B村、C村土地使用权租用合同》,某镇政府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A公司,用于经营猕猴桃产业,租赁面积在改土结束后以实际丈量为准,租赁期限15年,租金每年每亩600元,免前三年租金。后经验收,A公司种植的188.19亩猕猴桃符合管护要求。

      三年免租期满后,A公司未交土地租金,某镇政府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应按188.19亩计算,向镇政府支付2018年、2019年的土地租金共计225828元。

      但此后的租金,A公司仍未交纳,某镇政府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剩余租金。

      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返还前的土地租金。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承办法官多次现场查看,A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的近200亩猕猴桃长势较好、挂果率高,正进入丰产期;并在走访中了解到该公司明确表示愿意尽力想办法支付所欠的租金。

      如果判决解除合同,则要返还土地、铲除地上种植物,既是对种植的猕猴桃的破坏,是公司的损失,也是社会的损失,所欠镇政府的土地租金亦难以执行。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既可使公司有经营收入,也能逐步支付所欠租金,对双方均有益。

      承办法官通过向双方辩法析理、讲明利害得失,经多轮协商,最终双方均同意调解,终于达成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在二年内付清所欠租金并按时支付今后租金的调解协议。

      定分止争,定分是止争的手段,止争是定分的目的,该案的成功调解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既保住了长势良好的猕猴桃不被铲除,也使A公司能继续经营,保障了其偿租金还能力,又解决了镇政府未能收取土地租金的问题,实现了原告、被告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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