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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巡防查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600余箱!山东“交所合一”警务模式显成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4-22    文字:【】【】【

      4月14日20时许,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指导员刘勇带领韩店派出所值班组,在韩店辖区警格进行例行联合巡防。当巡逻到辖区某村庄,民警对一小型货车进行例行检查,经过查看驾驶员相关证件及对车辆仔细搜查并未发现可疑情况,但带队指导员刘勇作为一名老交警,敏锐的直觉使他感觉此车有问题,逐对车辆驾驶员进行进一步盘问。

      盘问中驾驶员表示只是在此地休息,但观察其神色恍惚、言语闪烁其词,此处是偏僻村庄,一般很少有货车路过此地,这更让巡逻人员产生了怀疑。正在此时,车辆停靠旁边的一所房屋发出了关门上锁的声音,根据人们看热闹的心理,此时关门显得极其反常,刘勇立即指挥部分巡逻人员将车辆驾驶员控制,同时带领另外人员进入院内进行排查。

      进入屋内后密密麻麻的箱子出现在巡逻人员的眼前,经检查盘问确定此房屋为货车卸货地点,里面非法储存烟花爆竹600余箱,初步核查涉案价值约20余万元。查清情况后,联合巡防队对现场及人员进行控制,将案件第一时间上报治安大队。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于今年2月开始非法买卖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4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邹平市公安局积极探索“交所合一”警务模式,在7个偏远乡镇派出所试点开展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试点成熟后,进一步打破警种壁垒,按照“专业为主、协同配合”原则,在4个派出所实行“交所合一”警务模式,实践“交所融合、警种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体制机制融合、业务融合,形成社会治安防控和交通管理融合的工作体系,提升警务工作效能。

      韩店派出所是率先实行“交所合一”的派出所之一,今年以来,该所从实践中探索“交所”业务融合的平衡点,“两警合一”共同履行派出所和交警职责,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防控,推行交所联勤联责勤务模式,交警警力全部编入社区警务队,与派出所警力、网格员组建工作警格,共同开展法制宣传、交通管理、治安巡防等工作,实现集约用警,提升整体战斗力,推动交通秩序水平、治安管理水平新提升。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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